浅谈盐业体制改革后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九游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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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盐业体制改革后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


作者简介:赵阳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副处长

                 中国轻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摘要:盐业体制改革后,应当积极构建严密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为食盐安全监管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确保“产”得安全、“管”得到位。结合影响食盐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研究坚持依法治盐,提升食盐质量安全的建议,探讨如何合理有效地防范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关键词:盐业体制改革;食盐;质量安全;影响因素;建议


食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必需品,也是消除碘缺乏危害的主要物质载体,无法替代。食盐的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四改革、四完善、四加强”的重点任务,其中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是盐业体制改革的核心。

2017年12月,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增加了“科学加碘”和“确保食盐质量全和供应安全”要求,为《方案》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人民群众安全用盐筑牢了制度笼子。

食盐属于食品,其质量安全监管也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专门规定“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修订的《办法》对此也做了衔接,其中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办法做了规定。

一、影响食盐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2017年,一些地方出现“臭脚盐”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暴露了行业发展中的食盐安全隐患。食盐的质量安全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1  工业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工业盐”顾名思义是工业用盐,其颜色、味道、形态和手感和普通食盐区别不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容易混入食盐市场。盐业体制改革后 ,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市场全面放开,国家对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做了具体要求,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与食盐悬殊的产销比和明显的价格差异极易发生非食用盐冒充食盐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冒充食盐销售的案件时有发生。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不含碘、杂质多,且重金属含量高,食用后极易导致人体碘元素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神经系统损害等现象,重则还可能引起亚硝酸盐 中毒,对孕妇和儿童的危害更大。

1.2  食盐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存在隐患

食盐产品应按gb/t 5461《食用盐》与gb 2721 《食品安全国标准  食用盐》的规定进生产。多品种食盐的生产执行相应行业或企业标准。在食盐生产过程中,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尤为重要。

食盐的整个生产过程一般在密闭器和管道中进 行,外物很难进人,通常不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食盐生产加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安全隐患。

一是包装环节容易带入异物,造成安全事故;

二是部分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存在委外加工情况,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人工包装,可能出现食盐重量不足,封口不严的现象;

三是分包环境可能致食用盐受潮,产生质量安全隐患;

四是食盐在分包过程中可能混进杂质、异物,或因生产环境不能满足卫生要求等而导致食盐污染现象;五是分包或包装现场管理水平不高等也会威胁食盐质量安全。

1.3  食盐品种开发存在质量隐患

消费市场不断升级,食盐也逐步向营养保健方面发展,多品种营养盐的市场仍在不断扩大。在精盐基础上添加不同物质生产营养盐成为不少食盐企业的主要做 法。 如食盐定点生企业不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随意添加营养物质,容易发生质量安全,部分添加物质在食用盐中的应用可能存在质量安全。一是食用盐的生产工艺和添加物质及剂量有的缺少相应标准,导致一种产品可能出现多种生产工艺, 带来相应的质量安全隐患!二是食用盐中的微量添加剂,有些缺少检测 方法或检测方法复杂耗时,难以在生产过程进行检测。

1.4  食盐储运环节存在质量隐患

食盐在批发分销环节,可能因存放时间过长、储存 不当而造成吸潮、包装袋损坏等,从而影响食盐品质。 食用盐易潮解,应当在干燥环境下密闭保存。如果密封不严,就会出现“吸潮”,使食盐中的水分升高而不符;另外,食盐的抗结剂在酸性环境受潮发生“显色”,会导致外观质量不能达到国家标准。因此,食盐分销环节中运输工具的选择和运输过程都会威胁食盐质量。

1.5  食盐中的碘剂存在质量隐患

我国幅员辽阔,食盐的摄入量区别较大,导致不同 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我国未规定全国统一的盐碘含量要求,gb 26878—2011《食用盐碘含量》(以下 简称gb 26878—2011)标准允许各省(区、市)自行确定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使人群尿碘含量较高的地区回归适宜水平。gb 26878—2011规定食用盐产品碘含量 的平均水平(以碘离子计)为20-30mg/kg,碘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0%。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群的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用本地的食用盐 碘含量平均水平。

各地供应的食盐中添加的碘剂可能影响食盐的质量。一是食盐中添加的碘剂受制盐工艺和储存环境的影 响。 碘剂作为一种易挥发的元素,容易受包装器材、存放容器 、食盐颗粒度、阳光照射等因素影响;二是碘剂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其本身质量优劣也影响了食盐质量;三是盐业体制改革后,按照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在碘缺乏病地区应当以销售碘盐为主,在高水碘地区应当销售未加碘食盐。禁止销售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的加 碘食盐产品(依法依规销售的未加碘食盐除外)。食盐定点生产企进入销售流通领域、食盐批发企开展跨区域经过程中,其生产食盐的碘含量水平是否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要求,也成为影响当地食盐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

1.6   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食盐安全追溯平台

食用盐在生产、销售、储存、流通环节的质量安 全,是每个生产加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

按《方案》要求,要加快建设食盐电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 追究。2018年4月,工信部发布了《食盐点生产企 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规范条件》,强调食盐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2018年5月,工信部发布了由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牵头制定的行业标 《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范》,但食盐企业能否建 立符合标准的追溯系统,如何评估追溯系统是否有效运行,还需要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积极采取相 应措施,推动食盐企业电子追溯系统的规范有效运行,通过追溯的方式来保障格食盐的流通。

1.7  部分地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未完成

截止当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确定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 管理工作,明确了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理职能移交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 。但全国多数地区的市、县级并未按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监管体制改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当地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推进。

二、坚持依法治盐,提升食盐质量安全的建议

2.1  加强食盐监管,强化监管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责任部门,强化责任担当,把保障食盐安全、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各级主管或监管部门应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在确保落实食盐跨区经营政策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在产品质量升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个别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用降低质量的方式来降低成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2  提升监管措施,严厉处罚涉事企业 

2.2.1  加快各地食盐管理立法工作

一是各地应依据《 办法》要求, 加快做好地方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二是各地要建立食盐企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对影响食盐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采取食盐行业禁入措施。三是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及时针对违法行 为进行制止并依法处罚。

2.2.2  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盐主管或监管部门应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要求,完善监管办法。可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飞行检查等形式,强化食盐全链条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各地应积极开展食盐质量全专项检查和实地检查。一是严格食盐生产环节检查。对生产质量不合格的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责令其整改,依法处罚。二是加强食盐批发环节检查。充分发挥打击制贩假盐机制的多部门联动作用,严格防止工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三是做好食盐储存和运输条件检查。食盐他储设施、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等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卫生要求。严厉查处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的行为。

2.3  将经营资质管理与监管挂钩

对于食盐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食盐企业,应暂停 其食盐跨区经营资质,责令其定期开展食盐产品安全自 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 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可依法暂扣其资质证书,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 应直接吊销其资质证书。

2.4  做好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管理

建立并完善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销、运、用的全程追溯制度,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秩序。 一是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的装上必须印制明显的工业盐等非食用盐标识、 执行标准和生产 家、九游会论坛的联系方式, 并标明禁止食用。 二是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产出、储存和发运台账,按日登录生产进库量、 质检报告、分类包装数量、储存数量、发运数量, 动态反映产出的实际情况。 三是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定点生产企业还应建立用户资料并对销售对象的用盐资质承担核查义务,销售前应对用户购买非食用盐用于生产的真实性进行查。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规定,被处罚的食盐企业自动进入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依据失信的严重程度,采取在一定期限内制其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方征信机构和行业协会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 失信者名单要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2.6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盐企业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严格按照食盐国家标 准《食品安全法》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等的要求,依法做好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食盐企业还应建立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定期开展自查,并要求向相关监管门报告,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2.7  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各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食盐监管的宣传工作,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强对食盐市场企业行为的社会监督,增强群众对食盐的安全意识,促进食盐质量安全提升和市场稳定。

2.8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根据《方案》和《办法》要求,各地应及时明确食盐专营监管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做好食盐专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应积极加强对食盐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相关部门还应建立协作机制,完善各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构与公安、发改、工信、卫生计生、工商、质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大对食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   结束语 

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都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保障食盐安全放更加突出的位置,尽快建立健全食盐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风险排查,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切实消除影响食盐安全的各类隐患。积极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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